近日,上海市生態環境局、上海市水務局、上海市農業農村委員會聯合印發《上海市農村生活污水優化治理路徑技術指引》,適用于指導各相關區因地制宜地優化調整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模式和處理工藝,既包括對未治理農戶開展治理和管控,也包括新(改、擴)建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設施(包括納管處理設施、就地處理設施和資源化利用設施)。
原文如下↓
上海市農村生活污水優化治理路徑技術指引
根據《關于進一步推進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導意見》(環辦土壤〔2023〕24號)、《農村生活污水資源化利用指南(試行)》(環辦土壤〔2024〕390號)等文件精神,結合全市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評估結果,按照“綠色低碳、降本增效”理念,制定本指引。
一、適用范圍
本指引適用于指導各相關區因地制宜地優化調整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模式和處理工藝,既包括對未治理農戶開展治理和管控,也包括新(改、擴)建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設施(包括納管處理設施、就地處理設施和資源化利用設施)。
二、術語和定義
本指引所稱的農村生活污水、黑水、灰水、資源化利用、“三基本”等概念與生態環境部相關文件保持一致。納管處理是指經管網收集后輸送進入市政污水管網,由城鎮污水處理廠統一處理的方式。集中處理是指經管網收集后集中輸送到某座就地設施統一處理的方式,一般服務人口大于50人或日處理規模大于5噸。分散處理是指在農戶周圍建造設施,就近收集處理的方式,一般服務人口小于50人或日處理規模小于5噸。生態管控是指在采用三格化糞池等方式無害化處理的基礎上,配套一定的生態措施、管理手段來實現“三基本”的方式,一般用于搬遷撤并范圍內農戶及零星分散農戶。
三、優化路徑選擇要點
(一)總體思路
充分考慮農村地區人口集聚度、環境敏感度、生態承載力等因素,與國土空間規劃、水環境功能區劃、濕地規劃和排水規劃等有機銜接,科學評估區域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現狀,充分考慮水環境質量改善要求和農民意愿,堅持分類、分級、分步有序推進,合理確定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模式和工藝。針對未治理農戶生活污水治理與管控、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新建改建,科學安排工作時序,按輕重緩急梯次推進。工作流程示意圖詳見附錄A.
(二)治理模式選擇
結合現場摸排調查情況,因地制宜選擇合適的治理模式??拷擎偽鬯占芫W的區域,宜納管處理;農戶集聚程度高、環境敏感性高的區域,宜集中處理;農戶居住分散、地形條件復雜受限的區域,宜分散處理;農戶有意愿且周邊有條件的區域,可資源化利用;人口規模小、收集難度大的區域,可生態管控。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擇低碳節能的模式。
(三)處理工藝選擇
以進水水量水質及其變化特征為核心,充分考慮區域環境質量要求,合理選擇工藝或工藝組合。不盲目追求高去除率、高水質標準,減少不必要的高能耗、高碳耗強化處理工藝??拷匾w的,可采用MBR、AAO等污染物去除率高的處理工藝。一般區域中,進水濃度較低的,可采用人工濕地、土壤滲濾等生態處理工藝;水量水質波動大的,可采用接觸氧化、生物濾池等抗沖擊負荷工藝,并加大調節池容量。需要選擇工藝組合的,處理工藝間應有互補作用,一般不超過2種。改造MBR類設施的,宜比選AO、接觸氧化、生物濾池等處理工藝后確定改造方案,必要時增設人工濕地或其他工藝設施。推薦工藝表詳見附錄B.
四、未治理農戶治理要點
對未治理農戶應開展評估,內容包括:農村人口變化趨勢、農戶居住分布、生活污水產生收集和排放現狀、周邊環境消納條件、農戶自身意愿等,形成“一村莊一方案”;僅有零星農戶未實施治理的村莊無需編制方案。根據未治理農戶所在村莊的規劃性質進行分類治理。
(一)規劃保留村治理要點
按照人口規模、集聚程度和水量波動等情況分級選擇治理路徑。人口規模大于1000人或人口變化波動較大的,且距離市政管網較近,宜優先納管處理,無納管條件的應集中處理。人口規模在200至1000人之間的,應綜合考慮建設和運維成本,選擇集中處理或納管處理。人口規模在50至200人之間的,應綜合考慮消納條件和農民意愿,選擇集中處理或資源化利用。人口規模在5至50人之間的,宜優先考慮資源化利用,也可選擇分散處理;無設施建設條件的,可采取生態管控。人口規模小于5人的,宜資源化利用或生態管控。
(二)非規劃保留村治理要點
按照撤并計劃分級選擇治理路徑。納入農民相對集中居住近期(2028年前)實施計劃的,宜生態管控。納入遠期撤并計劃或無明確撤并計劃的,可建設資源化利用設施或租賃移動式處理設施。
五、已建設施優化要點
針對現有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設施,應開展設施建設年限和設計規模、進出水水量水質、運維養護成本和技術經濟能力等內容評價,形成“一設施一方案”。對污水產生量少且經評價能達到“三基本”要求的村莊,可將治理設施暫停運行、報廢拆除或轉移利用。對有必要運行的就地處理設施,要區分出高能耗設施(噸水用電量大的集中處理設施)、高碳耗設施(需要長期添加碳源的設施)、重點區域設施和其他老舊設施,分類分級實施優化改造。
(一)優化治理分類要求
1. 高能耗設施。采用MBR工藝或工藝組合過于復雜的高能耗設施,應結合實際情況和當地政府意愿,合理安排改造計劃。無法穩定正常運行的高能耗設施,應優先改造。能夠保證正常運行的高能耗設施,可在核心組件達到更換周期時實施改造,也可維持運行至報廢期,期間應加強運維管理。
2. 高碳耗設施。主要為采用活性污泥法但進水水質COD平均濃度過低的設施,需重點調查其收集系統有無外水入侵問題。經整改后,進水COD平均濃度能穩定達到80mg/L以上的,可不改造,但要加強運維管理;進水濃度無法改善的,應調整模式或工藝,重點考慮碳源投加量、出水達標情況和設施運行年限等因素,分期合理安排工作計劃。
3. 重點區域設施。位于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的設施,宜逐步改為納管處理;確不具備條件的,可選擇集中處理或分散處理,采用生態處理工藝。位于入海河流、國控斷面匯水范圍等重點區域的設施以及用地面積受到嚴格限制的設施,可結合實際情況選擇工藝。
4. 其他老舊設施。綜合考慮進水水量水質、管網運維養護成本以及周邊環境等因素,評估確定繼續使用或實施改造。近兩年運行情況不良的設施,應優先改造。實施改造的,可重新選擇治理模式和處理工藝。
(二)優化治理分級要求
日處理能力小于5噸的設施,宜結合原有管網開展資源化利用,也可改用生態處理工藝或生態管控。日處理能力在5到20噸之間的設施,宜改造為生態處理工藝,有條件的可資源化利用。日處理能力在20到100噸之間的設施,需綜合考慮建設運維成本,調整處理工藝或改為就近納管;日處理能力大于100噸的設施,宜優先就近納管處理;不適宜納管的,應合理選擇處理工藝。將原有設施的服務范圍合并或拆分的,需綜合研判。
六、實施要求
(一)推進要求
各相關職能部門統籌抓總,組織協調優化治理工作。各鄉鎮政府貫徹落實,具體推進優化治理工作。同時,加強試點示范,總結推廣優化治理工作的實踐經驗和典型案例。
(二)建設要求
按照相關行業管理規定執行推進農村生活污水治理項目建設,并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完善工作流程。資源化利用和生態管控相關設施建設可參照《進一步推進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導意見》《農村生活污水資源化利用指南(試行)》等文件要求執行。
(三)運維要求
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設施運行維護應按照《上海市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設施運行維護技術規程》(DB31SW/Z028)等文件要求執行。建立健全資源化利用和生態管控相關運維臺賬制度,鼓勵通過信息化技術提高運維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