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1:《規定》制定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國家無線電管理的有關規定。無線充電(電力傳輸)(以下簡稱無線充電)設備利用電磁感應、電磁共振以及電容耦合方式傳輸電力,屬于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設備。此前對無線充電設備尚未有明確的管理規范,出臺《規定》,填補了對該類設備監管政策的空白,有助于避免對各類依法開展的無線電業務產生有害干擾,維護空中電波秩序,促進無線充電產業高質量發展。
問題2:什么是無線充電設備,其組成形態有哪些?
答:無線充電設備是指利用磁耦合機理實現非波束近場電力傳輸技術的設備,按照組成方式可分為由連接電源的能量發射端和作用于負荷的能量接收端組成的無線充電設備(如同時具備無線充電能量發射和能量接收功能的智能手機)、僅包含能量發射端的無線充電設備(如用于向設備無線充電的無線充電底座)、僅包含能量接收端的無線充電設備(如連接無線充電器的智能手表)。
問題3:適用于本《規定》的無線充電設備類型有哪些?
答:適用于本《規定》的無線充電設備類型主要分為兩大類:移動、便攜式無線充電設備和電動汽車(含摩托車)無線充電設備,典型的移動、便攜式無線充電設備有移動通信終端、筆記本電腦、
平板電腦、可穿戴設備、家用機器人無線充電設備等;典型的電動汽車(含摩托車)無線充電設備有公交車、卡車、乘用車、摩托車等。對于工業和商用機器人、廚房電器、兩輪電動車等特殊用途,以及工業、醫療等專業領域的無線充電設備,考慮到其應用場景和使用要求的特殊性,暫未納入《規定》管理范疇。
問題4:如何理解無線充電設備同時具備信息傳輸功能的,用于信息傳輸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單元(或模塊)應當符合國家無線電管理有關規定?
答:對于部分無線充電設備,如手機等移動通信終端無線充電設備,其自身還具有移動通信、藍牙、無線局域網等信息傳輸功能,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對移動通信、藍牙、無線局域網等無線電發射設備已有明確的規定要求。因此對于上述用于信息傳輸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單元(或模塊),應當符合國家無線電管理有關規定;除微功率短距離設備以外的無線電發射設備,還應當依法辦理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證。
問題5:《規定》主要確定了什么內容?
答:《規定》主要從無線電管理角度明確了無線充電設備工作頻率等技術指標和應用場景,目的是避免對各類依法開展的無線電業務產生有害干擾?!兑幎ā氛暮嫌?6條,主要規定了以下事項:一是明確了無線充電設備的定義和主要技術指標;二是明確了無線充電設備的管理模式;三是細化了對生產企業的政策要求;四是完善了無線充電設備的監督檢查制度;五是規定了過渡期及生效時間等其他事項?!兑幎ā犯郊斒隽藷o線充電設備的工作頻率等技術指標和應用場景,并給出了與射電天文臺間的干擾保護距離。
問題6:移動、便攜式無線充電設備和電動汽車(含摩托車)無線充電設備應當遵守哪些主要技術指標要求?
答:對于移動、便攜式無線充電設備,其工作頻率范圍為100 -148.5kHz、6765-6795kHz、13553-13567kHz頻段,且額定傳輸功率不超過80W。對于電動汽車(含摩托車)無線充電設備,按照額定傳輸功率的大小設定了不同的技術指標,其中,額定傳輸功率大于22kW但不超過120kW的電動汽車(含摩托車)無線充電設備工作頻率為19-21kHz頻段;額定傳輸功率不超過22kW的電動汽車(含摩托車)無線充電設備工作頻率為79-90kHz頻段。
上述移動、便攜式無線充電設備和電動汽車(含摩托車)無線充電設備的工作頻率等具體技術參數可以參見《規定》的附件1。
問題7:生產或者進口在國內銷售、使用的無線充電設備應當遵守哪些規定?
答:生產或者進口在國內銷售、使用的無線充電設備無需取得型號核準,但應當符合《規定》設定的工作頻率等技術指標和應用場景等有關要求,還應當符合產品質量、電磁輻射和電氣安全等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同時,生產廠商應在產品使用說明(含電子顯示的說明)中注明產品信息、技術要求、使用要求等內容并在顯著位置標注或者采用電子形式顯示無線充電設備的專用標識。
問題8:無線充電設備為何要標注或者采用電子形式顯示專用標識?
答:由于無線充電設備無需辦理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不顯示型號核準代碼等相關設備信息,為便于識別和管理無線充電設備,《規定》明確,生產、進口無線充電設備的企業應當在無線充電設備的顯著位置標注或者采用電子形式顯示無線充電設備的專用標識,確因設備尺寸過小等原因無法標注或者顯示專用標識的,應當在設備的獨立外包裝或者使用說明中標注。目前,我們正在研究制定專用標識有關要求。
問題9:使用無線充電設備有什么注意事項?
答:使用無線充電設備無需辦理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無線電臺執照,但應當注意產品使用說明中有關提示信息,主要包括:一是不得擅自改變使用場景或使用條件、擴大工作頻率范圍、加大傳輸功率(包括額外加裝功率放大器);二是不得在射電天文臺址的干擾保護區域內使用無線充電設備;三是在船舶、航空器和鐵路機車(含動車組列車)內使用無線充電設備應當遵守本規定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規定;四是使用無線充電設備如對廣播業務的接收造成影響,應立即停止使用無線充電設備;五是使用無線充電設備,不得對其他合法的無線電業務及臺(站)產生有害干擾,也不得提出免受無線電干擾和輻射無線電波干擾的保護要求。
問題10:《規定》對生效日期有何考慮?
答:結合無線充電產業發展實際,《規定》設置一定過渡期,將于2024年9月1日起實施,但在此之前生產或進口的無線充電設備,將允許繼續銷售和使用到報廢為止。同時,考慮到無線充電屬于新興領域,相關技術標準更新較快,《規定》明確根據產業發展和技術進步情況,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對本規定相關內容適時予以調整。
原標題: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無線充電(電力傳輸)設備無線電管理暫行規定》的解讀